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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郜積意】儒家尊嚴找九宮格論

儒家尊嚴論

作者:郜積意(湖南年夜學岳麓書院傳授)

來源:《中山年夜學學報》(社會科學版)2025年第4期


摘要:儒家的尊嚴有親之尊嚴,有義之尊嚴。以父子恩親的尊嚴為本,然后制為君臣的尊嚴之義。親之尊嚴,專據上言,故親之尊嚴不成少損;義之尊嚴,雖亦據上言,但依義而斷,尊嚴也有對下言之者,故尊嚴容有損益。以親之尊嚴言,事親有隱而無犯;以義之尊嚴言,事君有犯而無隱。尊嚴的恩親與道義相將相成,這是儒家尊嚴觀的極高超處,也是當下強調個體尊嚴的基礎地點。


關鍵詞:儒家,尊嚴,恩親,道義


 

“尊嚴”一詞常見,但畢竟何謂尊嚴,卻無公認的定義。檢辭典之釋義,或謂“愛崇嚴肅之義”[1],或謂“莊重而有威嚴”[2],或謂“不容侵略的位置或身分”[3]。所釋者,或重于身分的法理內涵,如“不容侵略的位置或身分”;或重于情操的倫理內涵,如莊重、嚴肅等。以傳統儒家的觀念而言,禮為法之本,禮嚴于已然之前,法施于已然之后。如《論語·為政》云“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平易近免而無恥;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”[4],是德、禮之政高于教、刑之政。以此而言,明天討論尊嚴,尊嚴的法理內涵當然不克不及疏忽,尊嚴的倫理底蘊更要深度發掘與提醒,只要這樣,傳統儒家尊嚴觀的當代意義方能充足地彰顯出來。

 

一、尊嚴本乎親

 

《說文解字》曰:“尊,酒器也。”[5]“嚴,教命急也。”[6]許慎解釋尊、嚴字義,與明天的尊嚴義有別。但經典之用尊、嚴,時見引申義,如《周易·系辭上》云“天尊地卑,乾坤定矣”[7];《孝經·圣治章》云“人之行莫年夜于孝,孝莫年夜于嚴父”[8]。此尊、嚴二義,和明天所說的“尊嚴”義已很接近。考先秦兩漢典籍中的“尊嚴”連用,如《荀子·致仕》云“尊嚴而憚,可以為師”[9],《詩·南山》毛傳云“國君尊嚴,如南山崔崔然”[10],《禮記·坊記》鄭注云“君父之道宜尊嚴”[11],這些尊嚴例都是據在上者的成分和位置而言。于臣言,君有尊嚴;于子言,父有尊嚴;于門生言,師有尊嚴。君、父、師,并據在上者言之。東漢的《白虎通》論“君為臣綱,父為子綱,夫為妻綱”[12],便是尊嚴在上的典範歸納綜合。

 

不過,同是尊嚴在上,所側重的涵義卻有分歧。父子之有尊嚴,是自親者言之;君臣之有尊嚴,是從義者言之。《禮記·喪服四制》云:“門內之治恩掩義,門外之治義斷恩。資于事父以事君,而敬同。”[13]父子尊嚴,是門內之治,故重在恩親;君臣尊嚴,是門外之治,故重在道義。“資于事父以事君,而敬同”,說的是取事父之行以事君,敬君好像敬父。敬父,親也;敬君,義也。依親制義,是以父子恩親的尊嚴為本,然后制為君臣的尊嚴之義。是以,《喪服傳》斬衰首言為父服斬衰三年,次言諸侯為皇帝、臣下為君服斬衰三年。前者是正服,后者是義服,三年斬衰有正服、義服之分,便是恩親與義制相區別的明證。

 

以親之尊嚴與義之尊嚴相較,親之尊嚴,專據上言,故親之尊嚴不成少損;義之尊嚴,雖主據上言,但依義而斷,尊嚴也有對下言之者,故尊嚴容有損益。

 

所謂親之尊嚴專據上者,于祖父言尊嚴,于子孫不成言尊嚴。《士冠禮》始加冠,祝辭云“介爾景福”;再加,祝辭云“永受胡福”;三加冠,祝辭云“受天之慶”[14]。此言受福、受慶,是來自先祖的賜福與上天的庇佑。《冠義》云“古者重冠,重冠,故行之于廟;行之于廟者,所以尊敬事;尊敬事而不敢擅重事;不敢擅重事,所以自大而尊先祖也”[15],冠禮行于廟而不可于寢,以其能獲得祖先的賜福。既加冠,即成人,雖成人,猶言“自大而尊先祖”,是因為子孫之福,由先祖恩庇之故,此是親之尊嚴的精義地點。

 

或有疑問,親之尊嚴不成少損,但《喪服》不杖期章“為人后者為其怙恃,報”[16],似乎親之尊嚴屈于義之尊嚴,而于怙恃的尊嚴有所損。其實否則。傳云:

 

何故期也?不貳斬也。何故不貳斬也?穩重于大批者,降其小宗也。為人后者孰后?后大批也。曷為后大批?大批者,尊之統也。禽獸知母而不知父,野人曰:“怙恃何算焉?”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,年夜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,諸侯及其年夜祖,皇帝及其鼻祖之所自出。尊者尊統上,卑者尊統下。[17]


案為人后者,為本生怙恃服齊衰不杖期,為大批所后者服斬。《喪服》凡言為人后者,必是同宗支子;異姓不成為后,明日子也不成為人后。以小宗與大批比,小宗卑也;以支子與明日子比,支子疏也;既卑且疏,故支子可為大批之后。于本生怙恃言,明日長子猶在,可主家事,可承祭奠;今以支子繼大批之后,不單父子親恩猶在,且于祖之親恩尤厚,大批是以不絕,是本親、宗親之恩兩備。于支子言,雖往其本生怙恃,然長兄猶在,可以傳重、可以承祭。今己為大批之后,使怙恃之親恩可依,如水之有源,可長流不息;如木之有本,可枝繁葉茂。己于本生怙恃之親雖有所掉,而于怙恃之恩、于大批收族之功所得更年夜。以己之小掉親恩,得怙恃之親有本,得宗親之年夜不絕,可謂親恩更厚。故不成據此說,親之尊嚴屈于義之尊嚴。

 

親之尊嚴,專據上言,故親恩愈厚,尊嚴愈重。上傳云“禽獸知母而不知父”,不知父,是無怙恃之親,無怙恃之親者,不知尊嚴之義。野人雖知生怙恃,但云“怙恃何算焉”,是不知尊重怙恃,故怙恃尊嚴不克不及立。都邑之士,不單知生怙恃,更知尊重之義,知尊重之義,故為之立禰廟,立小樹屋禰廟,則時祭之,敬心長在,尊嚴之義顯然。年夜夫以上,不單尊父,更尊祖,故禰廟之外,更立祖廟,親統更遠,尊嚴更顯。諸侯國君不單有祖廟,又有曾高祖廟,更有始封君之太祖廟。至于皇帝,又遠及于鼻祖個人空間之廟。可見,親之統愈遠,敬心愈重,立廟愈數,尊嚴之義愈顯。“尊者尊統上,卑者尊統下”,說的是尊者的尊統愈遠愈講座場地上,卑者的尊統愈近愈下。高低之分,即以親恩的遠近為準。凡尊統遠者,則親恩深摯;尊統近者,親恩淺薄。《喪服》由為人后者為其本生怙恃服期,引申之,知尊嚴的初義,是本乎親而不本乎爵。換句話說,爵之愈尊者,則親恩之統愈遠。所以,凡親之尊嚴,專據上言,不據下言,祖父言尊嚴,子孫不得言尊嚴。

 

二、尊嚴制于義


尊嚴制于義者,由尊嚴本乎親而來。《周易·序卦》云:“有六合,然后有萬物;有萬物,然后有男女;有男女,然后有夫婦;有夫婦,然后有父子;有父子,然后有君臣;有君臣,然后有高低;有高低,然后禮義有所錯。”[18]此先言男女夫婦,而后言父子君臣,是總言親恩、禮義之所由來。《白虎通》云“君為臣綱,父為子綱,夫為妻綱”[19],先言君臣父子,是親恩、禮義備具,然后再論夫妻之綱紀。文有先后,義各有當。

 

義之尊嚴,以君臣最見典範。《白虎通》論君為臣綱云“君,群也,下之所歸心。臣者,繵堅也,厲志自堅固”[20],《說文》云“王,全國所歸往也。董仲舒曰‘古之造文者,三畫而連此瑜伽場地中謂之王。三者,六合人也,而參通之者,王也’”[21]。據此,臣下所以歸往君者,以其通六合人三統,故君王的尊嚴,因其義理至高。這與父的尊嚴以親恩至厚分歧。《孝經》云“資于事父以事君”[22],資,取也,取事父之道以事君,明事君與事父,其道有所分歧,是以言“資”。《禮記·檀弓上》云“為人臣之禮不顯諫,三諫而不聽,則逃之。子之事親也,三諫而不聽,則號泣而隨之”[23],臣下三諫可以逃君,君臣之間,以義為斷;人子三諫不成逃父,以父子血脈相連,親恩不克不及斷。

 

請看曹羈之例。《年齡》莊公二十四年書“冬,戎侵曹。曹羈出走陳”,《公羊傳》云:

 

曹羈者何?曹年夜夫也。曹無年夜夫,此何故書?賢也。何賢乎曹羈?戎將侵曹,曹羈諫曰:“戎眾以無義,君請勿自敵也。”曹伯曰:“不成。”三諫不從,遂往之。故正人以為得君臣之義也。[24]

 

曹羈三諫不從而往,是事君以道義,何休注云“道不可,義不成以素餐,所以申賢者之志”[25]。案曹羈往國,以其不得護君周全,非為避外難也。假令曹羈不往國,從君以敵戎戰,以曹羈之賢,君逝世則己必逝世,君臣并逝世而國滅,非義之高者。今三諫而往,既示臣之事君竭其忠誠,又冀君覺悟而不自往。故《公羊傳》以為曹羈賢也。下經書“曹殺其年夜夫”[26],此是稱國以殺,乃年夜夫有罪之辭,何休注云:“曹諸年夜夫與君俱敵戎戰,曹伯為戎所殺,諸年夜夫不伏節逝世義,獨退求生。后嗣子立而誅之,《年齡》以為得其罪,故眾略之不名。”[27]可見,諸年夜夫不從君逝世者,皆是有罪之人,故嗣君殺之。《公羊傳》借君殺國滅之事,發為三諫不從可往之傳,欲明君存國不滅,乃是事之最重者,事之最重猶可往,則其余三諫不從皆可往也。這是義之尊嚴可以損益的例證。不過,《禮記·曲禮下》又提到“年夜夫士往國逾竟,為壇位,向國而哭,素衣素裳素冠”[28],是往國者當著喪服,明年夜夫雖往,然猶系故國之心,尚懷桑梓之戀。以曹羈之行諒曹羈之情:君逝世矣,諸年夜夫殺矣,己之宗廟棄矣,一人居于外,離怙恃之邦,其心可悲也明矣。以曹羈之賢,豈為本身獨活而僥幸哉。故《公羊》以曹羈為賢,以“三諫不從遂往”立說,其所重者,尤在于君臣相處之義。君雖尊嚴,猶屈于義;臣雖卑賤,猶有義之高者。君之尊嚴或以義而有所損益。臣以義在,本身藉義以貴。所以說,義之尊嚴也有據下言之者。正因尊嚴依義而斷舞蹈教室,故臣下有往離。

 

三、尊嚴的隱與犯


事親以恩,事君以義,其道有所分歧。《禮記·檀弓上》云“事親有隱而無犯……事君有犯而無隱”[29],隱、犯之間,又可窺見事親與事君的具體差異交流。事親有隱,謂不稱揚親之過掉。事親無犯,謂不犯顏而諫。《論語》云“事怙恃幾諫”[30]是也(幾諫即微諫)。親之過掉,謂小惡,以其小惡,故可以微諫而矯正,不用犯顏。若犯顏而諫,嫌親者相對嚴緊,有傷私密空間親恩。又雖犯顏,若親不從諫,己仍須號泣隨之,又恐揚親過于外。或無益于改過,更有傷于親恩,犯顏非事親之道明矣。且經云“無犯”,已經預設親者具仁心之本:有微諫之子孫,必有矯正從善之祖父;有矯正從善之祖父,聞子孫微諫,當知往惡遷善。是以,具仁心之親,不須犯顏,聞微諫即可遷善。

 

事君無隱,隱,欺也;無隱而有犯,謂婉言不欺而有犯顏。《論語》云:“子路問事君,子曰:勿欺也,而犯之。”[31]夫子以欺、犯對舉,正緣隱有欺義。人臣之要,以忠信為本;以忠信為本,終因婉言而犯君。劉向《說苑》引孔子語云:“諫有五:一曰正諫,二曰降諫,三曰忠諫,四曰戇諫,五曰諷諫。孔子曰:吾其從諷諫矣乎?”[32]五諫之中,諷諫最上,戇諫最下,諫雖有別,皆以勿欺為最基礎。故鄭玄注“有犯而無隱”云:“既諫,人有問其國政者,可以語其得掉,若齊晏子為晉叔向言之。”[33]晏子既諫,而后以政之得掉告叔向,是不欺君。君政有小掉,若不諫而隱,恐啟危亡之萌,奸臣不忍也。故《左傳》引詩“正人如祉,亂庶遄已”以贊晏子[34]。總之,臣下無隱,謂不欺;臣下有犯,為道義。子之有隱,緣尊親;子之無犯,以恩愛。試舉二例以明之。

 

《新唐書·魏征傳》云:

 

“征每諫我不從,我發言輒不即應,何哉?”征曰:“臣以事有不成,故諫,若不從輒應,恐遂行之。”帝曰:“弟即應,須別陳論,顧不得?”征曰:“昔舜戒群臣:‘爾無面從,退有后言。’若面從可,方別陳論,此乃后言,非稷、禼所以事堯、舜也。”帝年夜笑曰:“人言征舉動疏慢,聚會場地我但見其嫵媚耳!”[35]

 

魏征之諫唐太宗,是犯顏而諫。本傳云“征狀貌不逾中人,有志膽,每犯顏進諫,雖逢帝甚怒,臉色不徙,而皇帝亦為霽威”家教是也[36]。魏征卒后,太宗有三鑒之嘆:“以銅為鑒,可正衣冠;以古為鑒,可知興替;以人為鑒,可明得掉……今魏征逝,一鑒亡矣。”[37]明犯顏而諫,臣下所當為。然本傳又說:“征嘗薦杜正倫、侯君集才任宰相,及正倫以罪黜,君集坐逆誅,孅人遂指為阿黨;又言征嘗錄前后諫爭語示史官褚遂良。帝滋不悅。”[38]令如史書所載,則太宗不悅者,蓋以魏征有欺耶?可見,無論諷諫、爭諫、戇諫,“無隱”(不欺)最要,人臣不欺,犯顏方有道義;即便犯顏不從,臣下終不訕上。此事君無隱而有犯之道。

 

事親則有隱而無犯,如匡章之例。《孟子·離婁下》云:

 

公都子曰:“匡章通國皆稱不孝焉,夫子與之游,又從而禮貌之,敢問何也?”孟子曰:“世俗所謂不孝者五:惰其四支,不顧怙恃之養,一不孝也;博弈好飲酒,不顧怙恃之養,二不孝私密空間也;好貨財、私老婆,不顧怙恃之養,三不孝也;從線人之欲,以為怙恃戮,四不孝也;好勇斗狠,以危怙恃,五不孝也。章子有一于是乎?夫章子,子父責善而不相遇也。責善,伴侶之道也,父子責善,賊恩之年夜者。夫章子豈不欲有夫老婆母之屬哉?為獲咎于父,不得近,出妻屏子,終身不養焉。其設心以為不若是,是則罪之年夜者,是則章子已矣。”[39]

 

“事怙恃幾諫”,蓋匡章不幾諫,竟以伴侶之道處父子之道,乃有犯顏,故為父所不容。伴侶之交,同類相從,故以責善為要。父子之從,血脈相連,故以親愛為本。匡章犯顏而諫,雖責善,恐徑情婉言而獲咎于父,故不得近侍。齊人皆謂匡章不孝,蓋緣此也。然孟子禮貌之,以為匡章無危戮怙恃之行、無不顧怙恃之心,不成謂之不孝。匡章之過,在于“父子責善,賊恩之年夜者”也。孟子之意,亦謂匡章有傷親恩。但若據此以為匡章不孝,則不知匡章之善。匡章“出妻屏子,終身不養”,謂己既不克不及侍父,則不敢以妻、子養己,明匡章實有父子、夫妻相親愛之心。此責善向親之人,豈可以不孝論之?是知孟子不顧俗議而禮貌之者,乃正人成人之美之意。朱子《孟子集注》引楊時說“章子之行,孟子非取之也,特哀其志而不與之絕耳”[40],可謂深探賢者之微意。猶《論語·子路》載葉公語孔子曰:“吾黨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而子證之。”孔子曰:“吾黨之直者異于是,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此中矣。”[41]父子相隱,直在此中者,此“直”,即親者相處之邪道。父子本性親愛,其善者,欲表揚于眾;其惡者,欲隱諱于人,此天倫性格本然。若人攘羊,我證之,為義也;若父攘羊,我證之,義則義矣,天倫親情全不見,是得小義而忘年夜倫。孔子豈不知父之攘羊是為小惡,而特言父子相隱者,正以父子以親恩為重。孟子禮貌匡章,豈不知匡章犯顏責父之為傷恩,然不欲沒其親愛之心耳。

 

總之,事親有隱,欲揚親之令名;事親無犯,欲重親之恩愛。事君無隱,欲竭臣下之忠;事君有犯,欲矯君政之掉。尊嚴的恩親、義制,于此區別清楚。

 

《禮記》還有“事師無犯無隱”一語[42],這又該若何解釋?事師先言“無犯”,同于事親;后言“無隱”,同于事君。是事師兼具親恩、道義二者。親恩在交流先、道義在后,亦見事師有主次之分。《禮記·學記》云:

 

發慮憲,求仁慈,足以謏聞,缺乏以動眾。就賢體遠,足以動眾,未足以化平易近……玉不琢,不成器;人不學,不了解。是故古之王者,建國君平易近,教學為先……雖有嘉肴,弗食,不知其旨也;雖有至道,弗學,不知其善也。是故學,然后知缺乏;教,然后知困。知缺乏,然后能自反也;知困,然后能自強也。故曰:教學相長也。[43]

 

父之生子,血脈一體,親恩天然。人自幼及長,欲知祖父尊嚴、己身自大及親恩可貴者,非師不克不及達成。父者,育我成人;師者,教我成人,故有親恩存焉。所以,事師不宜犯顏。但若師有小掉而隱之,又恐師教之掉以致于誤人後輩,故曰“無隱”。無隱者,不隱沒師之小掉,欲俾其教人無誤,猶臣下矯君之過也。此是義之地點。所以,師之尊嚴,在乎親、義之間。宋陳祥道云:“親之所以育我,仁也……君之所以覆我,義也……師之所以成我,同乎仁而不全乎仁,同乎義而不全乎義。故無犯與親同,無隱則與親異;無隱與君同,無犯則與君異。”[44]要之,師道既有仁恩,又有道義,故無犯無隱。

 

四、尊嚴移于下


上來所述,欲明親之尊嚴專據上言,祖父言尊嚴,子孫不得言尊嚴,乃天倫這般。至于義之尊嚴,當依義而斷。殷紂以酒為池,懸肉為林,醢九侯,脯鄂侯,道義蕩然無存,雖君,不得以尊嚴論之,故孟子云“賊仁者謂之賊,賊義者謂之殘,殘賊之人謂之一夫,聞誅一夫紂矣,未聞弒君也”[45]。正以義之尊嚴依義而斷,故尊嚴可移于下。《周易》云“不事貴爵,高貴其事”[46],《禮記·儒行》云“儒有上不臣皇帝,下不事諸侯”[47],所謂“高貴”,即處卑位而不掉其義,義之地點,尊嚴具焉。

 

若何懂得義之地點?《孟子·告子上》云:

 

有天爵者,有人爵者。仁義忠信,樂善不倦,此天爵也。公卿年夜夫,此人爵也。古之人修其天爵,瑜伽場地而人爵從之。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,既得人爵而棄其天爵,則惑之甚者也,終亦必亡罷了矣。[48]天爵講座場地者,上天予我,和我本意天良相契。如“仁義忠信,樂善不倦”,我修一分,即得一分之益。故天爵者,

 

可修而不共享會議室成離。孟子云“修其天爵,而人爵從之”,說的是君授臣爵,本據天爵,此求賢唯恐不及之意。但今之人為求人爵而修天爵,所謂“修”者,非修也,實謀也,謀修天爵而為進階之路,既掉進德之本意天良,又掉人君求賢之好心,乃至天爵終不克不及得,故云“棄”。

 

孟子之意,天爵為本,人爵為末。云“古之人修其天爵,而人爵從之”,另一層的意思是,修天爵者,人爵未必從之。雖無人爵相從,終因天爵而尊嚴自顯。故此借孟子之語,天爵者,即義之地點。

 

問題是,何故見得天爵修?《孟子·盡心上》云:

 

士窮不掉義,達不離道。窮不掉義,故士得已焉。達不離道,故平易近不掃興焉。古之人,失意,澤加于平易近;不教學失意,修身見于世。窮則獨善其身,達則兼善全國。[49]

 

“窮不掉義,達不離道”,何其難哉!孟子以窮、達相對,指歸唯有一種,即無論窮達,道義當不離不掉。道義不掉,方能窮則獨善其身,達則兼善全國。

 

但修天爵者有高低,持道義者有難易。以《論語》為證,子貢問曰:“貧而無諂,富講座場地而無驕,何如?”子曰:“可也,未若貧而樂,富而好禮者也。”[50]云“貧而無諂”者,意謂貧者雖不諂富,然心中猶以富者為比,以為無諂富求利之行,即有美名,不知圣賢本無貧富比擬之意,其念茲在茲者,乃不掉義,不離道。仁義忠信既修,樂善不倦既行,樂安閒此中,又豈拘拘于無諂、有諂之辨乎?“一簞食,一瓢飲,在陋巷,人不勝其憂,回也不改其樂”[51],回之樂,真貧而樂也。同理,富而無驕,是心中猶以貧者為比,以為無凌貧之意即可,不知圣賢不單無凌貧之意,更有好禮之行。子貢好貨殖,孔子遂以“富而好禮”勉之。

 

以“貧而無諂”與“富而無驕”比擬,“貧而無諂”難,“富而無驕”易。以“親之尊嚴”與“義之尊嚴”比擬,重親之尊嚴易,重義之尊嚴難。故儒家論義,多據難者立說。如《韓詩外傳》云:

 

子路曰:“士不克不及勤苦,不克不及輕逝世亡,不克不及恬貧窮,而曰我能行義,吾不信也。昔者申包胥立于秦廷,七日七夜,哭不絕聲,是以存楚。不克不及勤苦,焉得行此?比干且逝世,而諫愈忠。伯夷、叔齊餓于首陽,而志益彰。不輕逝世亡,焉能行此?曾子褐衣缊緒,未嘗完也。糲米之食,未嘗飽也。義分歧,則辭上卿。不恬貧窮,焉能行此?夫士欲立品行道,無顧難易,然后能行之。欲行義徇名,無顧短長,然后能行之。《詩》曰‘彼己之子,碩年夜且篤’,良非篤修身行之正人其孰能與之哉?”[52]

 

其實,“瑜伽教室能勤苦,輕逝世亡,恬貧窮”并非義之地點,只因處此窘境,行義尤難,故子路舉以為例。卑賤之人處難而行義,更能顯示人格的高貴與尊嚴。《荀子》云“志意修則驕富貴,道義重則輕王公矣”[53],此以王公富貴與道義志意對舉,即以鄙人者的尊嚴立說,不謂王公不重道義,富貴不修志意,乃謂王公若不個人空間重道義,鄙人者可以修而驕之。其實,依“貧而樂”之意,重道義、修志意,不用以驕輕富貴而顯,因為鄙人者的尊嚴,本在于義,不在于驕輕。若不明義之地點是尊嚴的基礎,以為驕富貴、輕王公即可彰顯尊嚴,則是舍本逐末。

 

以夫子論伯夷、叔齊為例,《微子》云:

 

子曰:不降其志,不辱其身,伯夷、叔齊與?謂柳下惠、少連降志辱身矣,言中倫,行中慮,其斯罷了矣。謂虞仲、夷逸隱居放言,身中清,廢中權。我則異于是,無可無不成。[54]

 

隱者或求其志,或全其道,或保其身,或避其世,或親林海,所謂“性分所至罷了”[55]。上述六人,以伯夷、叔齊為最上,其風節意氣,可立怯夫之志,足息貪婪之風。然孔子言“無不成”者,是猶嫌也。何嫌乎?孔子嘗言“全國有道則見,無道則隱”[56],年齡之世,弒君三十六,亡國五十二,臣弒君者有之,子弒父者有之,婦弒夫者有之,可謂無道之極矣,孔子猶周游棲棲,不隱于世,途遇荷蓧丈人,曰:“不仕無義,長幼之節不成廢也,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?欲潔其身而亂年夜倫。正人之仕也,行其義也。道之不可,已知之矣。”[57]夫子明知“道之不可”,猶不隱而棲棲皇皇者,長存救世振弊之志也。故論伯夷、叔齊,多稱其志節,以伯夷、叔齊之志節,實可矯當時之頹風,如衛靈公逐太子蒯聵而立其孫輒;后蒯聵反衛,輒不納其父而逐之,《年齡》雖以“不以父命辭王父命”立說[58],終非義之高者。《述而》云:

 

冉有曰:“夫子為衛君乎?”子貢曰:“諾!吾將問之。”進曰:“伯夷、叔齊何人也?”曰:“古之賢人也。”曰:“怨乎?”曰:“求仁而得仁,又何怨?”出曰:“夫子不為也。”[59]

 

伯夷、叔齊讓國遠往,餓逝世于首陽之下,豈為爭國而父子兵刃相向耶?以夷、齊之求仁得仁,知夫子不為衛輒。但夫子雖稱道伯夷、叔齊,又言“無可無不成”者,蓋夫子不論進加入處共享空間,惟義地點是正。“義茍可進,雖亂亦進;義茍宜退,雖治亦退。”[60]孟子曰,孔子“可以速而速,可以久而久,可以處而處,可以仕而仕”[61],此夫子為圣之集年夜成者也。

 

以此言之,仕隱進退,惟以義為權衡。為臣者忠,故遇君喪而越紼行事;為君者恕,故臣下喪,三年不呼其門。此君臣相處,各有其義。《詩·四牡》嘆“王事靡盬,我心傷悲”[62],又云“豈不懷歸,是用作歌,將母來諗”[63],終不以家事辭王事。君臣天職這般,是義之地點。人多知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,卻少言淵明欲弦歌為三教學徑之資,淵明或出或處,可謂深得家教孔子出處之精微。《禮記》雖云“儒有上不臣皇帝,下不事諸侯”,下即云“雖分國,如錙銖;不臣不仕”[64],是儒者本有臣皇帝、事諸侯之例。只因儒者多依難立論,故以不事貴爵為高貴,以驕輕富貴為尊嚴,以致于末流不修志意、不重道義,但以驕輕為能事,甚者竟以此為利祿之資。如《后漢書·逸平易近列傳》論云:“漢自中世以下,閹豎擅恣,故俗遂以遁身矯絜放言為高,士有不談此者,則蕓夫牧豎已叫呼之矣。故時政彌昏,而其風愈往。”[65]當世風“以遁身矯絜放言為高”時,則修志意、重道義者必不在“放言”之列,所謂“匹夫抗憤,處士橫議,遂乃激揚名聲,相互題拂,品核公卿,裁量執政,婞直之風于斯行矣”[66]。《后漢書·王良傳》載良先征辟不應,后為年夜司徒司直。過友人,友人不願見,曰:“不有忠言奇謀,而取年夜位,何其往來屑屑不憚煩也1對1教學?遂拒之。良慚。”[67]自來山林巖壑之人,終至于軒車玄冕者,何其多矣。驕公卿以為名,藉名以為利,所謂借隱而為仕者,類此也。

 

結語


綜上所述,知儒家的尊嚴觀本乎親,制乎義。親之尊嚴在上不鄙人;義之尊嚴,既在上,也鄙人。以義之尊嚴言,得義者有尊嚴,掉義者不得有尊嚴。然得義有鉅細,尊嚴有高低。儒家多據難者立論,蓋以難者得義年夜,如孟子說“無恒產而有恒心者,惟士為能”,意即有恒產而有恒心者易,無恒產而有恒心者難。然無論難易,一皆以道義為本。歷來于義之尊嚴容有異說,但于親之尊嚴從未見異辭,因為有恩親,然后有大批小宗;有大批小宗,然后有宗族;有宗族,然后國家有恩親之基。舞蹈教室國家有恩親之基,是以最基礎堅固。以親之尊嚴為本,更重以義之尊嚴,恩親與道義相將相成,故可言“協和萬邦”,這是儒家尊嚴觀的極高超處,也是當下強調個體尊嚴的基礎地點。

 

注釋
[1]《辭海》,上海:上海辭會議室出租書出書社,1982年,第435頁。
[2]《辭源》,北京:商務印書館,1979年,第878頁。
[3]《漢語年夜詞典》,上海:漢語年夜詞典出書社,1988年,個人空間第1287頁。
[4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2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北京:中華書局,2009年,第5346頁。
[5]許慎撰,徐鉉校定:《說文解字》卷14下,北京:中華書局,1963年,第313頁。
[6]許慎撰,徐鉉校定:《說文解字》卷2上,第35頁。
[7]王弼、韓康伯注,孔穎達正義:《周易正義》卷7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1冊,第156頁。
[8]李隆基注,邢昺疏:《孝經注疏》卷5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551頁。
[9]王先謙:《荀子集解》卷9,北京:中華書局,1988年,第263頁。
[10]鄭玄箋,孔穎達正義:《毛詩正義》卷5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1冊,第745頁。
[11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51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3516頁。
[12]陳立:《白虎通疏證》卷8,北京:中華書局,1994年,第373—374頁。
[13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63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3680頁。
[14]鄭玄注,賈公彥疏:《儀禮注疏》卷3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2冊,第2066頁。
[15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61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3646頁。
[16][17]鄭玄注,賈公彥疏:《儀禮注疏》卷30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2冊,第2392,2393頁。
[18]王弼、韓康伯注,孔穎達正義:《周易正義》卷9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1冊,第200—201頁。
[19][20]陳立:《白虎通疏證》卷8,第373—37舞蹈教室4,376頁。
[21]許慎撰,徐鉉校定:《說文解字》卷1上,第9頁。
[22]李隆聚會場地基注,邢昺疏:《孝經注疏》卷2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539頁。
[23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5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2744頁。
[24][25][26][27]何休注,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卷8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4859,4859,4860,4861頁。
[28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4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2724頁。
[29][33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6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2758,2758—2759頁。
[30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4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367頁。
[31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14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458頁。
[32]劉向撰,向宗魯校證《說苑校證》卷9,北京:中華書局,1987年,第206頁。
[34]杜預注,孔穎達正義:《年齡左傳正義》卷42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4冊,第4412頁。
[35][36][37][38]歐陽修、宋祁:《新唐書》卷97,北京:中華書局,1975年,第3870—3871,3881,3880,3881頁。
[39]趙岐注,孫奭疏:《孟子注疏》舞蹈場地卷8下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940—5941頁。
[40]朱熹會議室出租: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83年,第300頁。
[41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13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448頁。
[42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6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2759頁。
[43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36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3296頁。
[44]衛湜:《禮記集說》卷15,《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》第117冊,臺北:臺灣商務印書館,1989年,第307頁。
[45]趙岐注,孫奭疏:《孟子注疏》卷2下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828頁。
[46]王弼、韓康伯注,孔穎達正義:《周易正義》卷3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1冊,第71頁。
[47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59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3627頁。
[48]趙岐注,孫奭疏:《孟子注疏》卷11下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990頁。
[49]趙岐注,孫奭疏:《孟子注疏》卷13上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6016頁。
[50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1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338頁。
[51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6,《十三經注疏講座場地》第5冊,第5383頁。
[52]許維遹校釋:《韓詩外傳集釋》卷2,北京:中華書局,1980年,第66—67頁。
[53]王先謙:《荀子集解》卷1,第27頁。
[54][57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18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496,5496頁。
[55]范曄:《后漢書》卷83,北京:中華書局,1965年,第2755頁。
[56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8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402頁。
[58]何休注,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卷27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098頁。
[59]何晏注,邢昺疏:《論語注疏》卷7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392頁。
[60]劉寶楠:《論語正義》卷21,北京:中華書局,1990年,第730頁。
[61]趙岐注,孫奭疏:《孟子注疏》卷10上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5冊,第5962頁。
[63][63]鄭玄箋,孔穎達正義:《毛詩正義》卷9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1冊,第867,868頁。
[64]鄭玄注,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卷59,《十三經注疏》第3冊,第3627頁。
[65]范曄:《后漢書》卷83,第2069頁。
[66]范曄:《后漢書》卷67,第2185頁。
[67]范曄:《后漢書》卷交流27,第933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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